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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第4页

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采取的具体处罚和业务限制措施:

(一)将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定期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二)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证明材料、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四)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5年内对其新增缴存人员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审核;

(五)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十条 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

(一)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享有陈述申辩权。公积金中心在作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决定之前,应向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对象送达《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见附件),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应于收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处理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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