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研究确定是否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纳入失信黑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责令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于收到责令整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补偿或挽回损失,消除所有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后可不再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未纠正违规行为、消除负面影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
第十三条 失信黑名单的解除:
(一)合作单位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补偿或挽回损失,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二)缴存单位纠正违规行为,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三)缴存职工纠正违规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提前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四)纳入失信黑名单满5年,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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