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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可通过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即时受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疫情期间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缴存企业的支持政策

(一)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可通过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样表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无需其他证明材料,即时受理。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缓缴方案应明确缓缴起止时间、人数和金额。对于双方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对于单位部分缓缴的,可将职工个人部分缴存到公积金账户。补缴方案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人数和金额,缓缴期满后按照方案及时补缴。

(二)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仍困难无力缴存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公积金缓缴或降低比例手续,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年。

二、对缴存职工的支持政策

(一)企业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内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

(二)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取消月提取限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限制,职工家庭月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800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自2020年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各缴存企业、职工在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服务热线0566-12329或向当地公积金服务窗口咨询、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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