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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自由职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积金委〔2020〕2号

各自由职业人员:

现印发《湛江市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自由职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而获取报酬,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参照自由职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自由职业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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