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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2页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在我市按期连续缴费的年限(含延缴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增加基础养老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办法另文规定。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9个月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四、明确城乡居保待遇调整方式

每年待省提出该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后,我市原则上按其调升金额同步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解决。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府〔2014〕54号)同步废止。既往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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