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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府〔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48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对应的月缴费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共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以按月的方式进行缴费。

二、明确相关政府补贴

(一)我市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满45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按期连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原则上,以上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第六档(960元/年)执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后,对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计发,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对2010年1月1日后(含本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重核后计发,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重核,计发金额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补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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