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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第2页

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精神,对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上浮。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住宅建筑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中的借款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上浮20%,总额度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产权办理商业贷款的;

(二)江苏省内及淮海经济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贷款的。

五、营业部柜组长负责审批市区最高额上限内(含)的常规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部提贷科科长负责审批县区最高额上限内(含)的常规公积金贷款业务,容缺业务仍由营业部、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审批。

六、取消省内和淮海经济区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收入证明,申请人收入的认定以缴存所在地出具的缴存基数计算。

七、省内和淮海经济区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夫妻双方提供的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中的贷款为同一笔贷款的(需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供证明),应视为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和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贷款系统参数配置、政策宣传等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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