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房金中心〔2020〕15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2020年6月1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房金中心〔2020〕15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依据目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的核定:
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芜湖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161元测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9540元(78161元÷12月×3倍),若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54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9540元作为缴存基数上限,较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17448元增加2092元;2020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4690元(19540元×12%×2),较2019年度上限4188元增加502元。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的核定:
若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芜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时,缴存单位应以1380元作为缴存基数下限核定2020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0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1380元×5%×2),与2019年度下限相同。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9年度一致,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此次调整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查阅办理流程。
三、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工作任务
1、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2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2020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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