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以及《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以及《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新市民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认真填写并审核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并对缴存基数调整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2020年度不做基数调整的单位需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以备检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各为12%,下限各为5%,单位和个人执行同一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缴存基数
按2019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工资收入/12个月)。未满一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最高缴存基数为铜陵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为19078元,最高缴存额为4578元,单位和职工各为2289 元(19078×12%)。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缴存额为156元,单位和职工各为78元(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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