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2020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不得高于2020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五、办理方式
缴存单位登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附件),填妥打印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办理调整手续。原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开通的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暂停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完成本单位职工(含缴存基数有变动和无变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缴存单位年度内原则上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二)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实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接受职工监督。
(四)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各缴存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的同时,要对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更正登记。
(五)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或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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