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三、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直接采取信息系统默认的方式,不再办理缓缴手续。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缴费年度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第三条规定的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六、大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此前的划型结论分别执行减征或免征政策,对此前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依据规定企业划型标准对划型结论进行重新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相应减免政策,不再向前追溯调整。新参保的单位按企业划型标准确定后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七、参保单位清偿上述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因各种原因少缴、漏缴等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等,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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