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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 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 消费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 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 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公积 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 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批准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按月足额缴存 6 个月 (含)以上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起始日的认定以公积金账户开设之日为准。职工因工作 变动造成欠缴 3 个月(含)以内的,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 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建造、翻建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提供建造、翻建自 住住房的工程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 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工程概预算等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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