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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第2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21年起,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与当年医保财政补助实现同步增长。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统一全省参保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增长机制。2021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另行部署。

二、明确待遇保障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门诊住院保障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让更多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到普通门诊统筹和“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政策。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进一步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门诊慢病和门诊特病的就医管理流程,推动实现省内门诊慢病特病的直接结算。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水平,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达到70%。

(四)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9〕30号)中“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的要求,对还存在居民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要确定政策调整路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结合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于年底前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并做好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确保统筹地区内城乡居民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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