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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医保联〔2020〕1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30元,省级财政补助132元,市县财政补助8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40元,省级财政补助66元,市县财政补助44元。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30元,省级财政补助176元,市县财政补助44元)。市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要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9号)要求,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70元提高到29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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