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e三明”平台、“三明110”微信举报平台、三明交警微信、微博平台等渠道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门机构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给予一定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元: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二)违法占用专用车道或者应急车道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四)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的;
(五)客运车辆超员或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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