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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公积金[2020]109号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处,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的服务缴存职工,结合昆明实际,现将有关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开户且缴存满三个月,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租房,且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年申请,也可按季度申请,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租房提取时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中心服务网点重新申请。

首次办理须至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所需材料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承诺书(填写房屋租赁时间及月租金)、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当年有效,主城五区内不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未婚则无需提供)。因工作需要在缴存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外租房的,还需要提供租房当地工作证明、异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异地分支机构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首次办理须至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所需材料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承诺书(填写房屋租赁时间及月租金)。

三、有关事项

(一)中心提取业务所需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调整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二)租房时间、月租金相关信息在提取承诺书中“4、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后方,由提取申请人自行填写;

(三)公租房、廉租房的月租金相关信息以中心的备案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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