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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及明确部分贷款政策-第2页

为满足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及明确部分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办理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准备资料后,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贷款申请受理后,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工作所在地承诺书》等信息进行核实。

3.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进行合同签订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并登记后进行贷款发放。

(四)贷后管理。

贷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明确部分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人在异地缴存的,在核算贷款额度时,异地缴存余额及异地缴存时间可纳入核算范围(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若曾经在异地缴存且异地与本地缴存时间连续,在核算可贷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及账户内余额可按照异地与济宁本地缴存情况合并计算(需提供近三年缴存流水,并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四、其他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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