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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第6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为农业转移落户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十三)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需求。

(十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鼓励引导有条件地区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等常住人口均等化。实现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非户籍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范申请条件、标准、流程和管理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制定完善政策意见,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到2020年底我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十五)完善人口等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及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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