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8页

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制度,授权各派出机构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日常监管、指导与检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合理分配资源,统筹监管联动,有序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审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视为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相关条件,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重点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化工作检查:

(一)信息化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二)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

(三)违反银保监会信息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的。

(四)对严重信息安全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五)恶意对信息系统或数据进行篡改、删除或关闭,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违规收集、使用、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或泄露、篡改个人信息的。

(七)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数据、报表、报告,存在误报、漏报、错报、迟报等行为的。

(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信息化工作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将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2,547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6,482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465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199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