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公司介绍
太平人寿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2001年11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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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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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太平人寿 | 保险类别: | 分红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见具体条款 | 保障期限: | 到终身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 |
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30种健康呵护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30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时到位的资金,可供自由支配,真正缓解经济压力。 注: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的年龄已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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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条款]》生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保险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太平人寿将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为本合同分配红利,该红利将会直接增加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而直接滚动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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