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计划-公司介绍
友邦保险 |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友邦保险」或「本集团」)是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7个市场营运,包括在中国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越南、新西兰、中国澳门和文莱拥有全资的分公司及附属公司、斯里兰卡附属公司的97%权益、印度合资公司的26%权益,以及在缅甸的代表处。友邦保险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及服务,涵盖退休储蓄计划、寿险...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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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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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友邦保险 | 保险类别: | 保障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见具体条款 | 保障期限: | 见具体条款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 |
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计划-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以下称“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组合(以下称“附加合同”)。 保险理念 病有所医 残有所倚 老有所依 爱有所继 在这个喧嚣的城市,我们忙忙碌碌。 家人平安富足,孩子健康成长,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健康是1,其他是0,成功的事业和美满的家庭,一切都是以您的健康为前提。 除了每日埋头于繁忙的工作,您是否对自己的健康保障给予了足够的关心? 我们是您和家人的忠诚朋友,我们希望能够帮您和家人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病痛的侵扰,建立周全的保险规划,增加抵御风险的保障,享受安稳的阳光。 『全佑一生“六合一”』为您送上万全之策,把我们今天的安稳生活锁住,再加固! 我们生病,我们有能力应付庞大的医疗费用,家人生活水准不降低 我们年老生活不便自理,我们有能力承担护理费用,子女生活工作不受拖累 我们离开,我们不需要烦恼安置家人生活,我们庆幸早已做好准备 保单特色 一张保单,终身保障 ——终身健康保障,为您设想周全 小保费,大保障,花一样钱可得多样保障 ——全面的健康保障,一举多得,一应俱全 老有所依,确保安稳生活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让您的晚年生活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安稳 抵御风险,友邦一直伴您左右 ——两级重疾分类保障,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阶段、综合意外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适合客户 一家之主 作为家庭里最重要的人,需要提前防范风险,如果疾病不请自来,『全佑一生“六合一”』可以陪伴左右,做您的守护神。 年轻白领 白领一族通常已加入医保和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障,仅需花费较少保费,就能够抵御潜在的健康风险。 丁克一族 最时尚的生活方式,生活无虑,但是缺少子女陪伴,『全佑一生“六合一”』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守护在您身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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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六合一”疾病保险计划-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对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最先发生的一项,最先发生时日以合同约定的时日为准。 若本公司已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中的一项,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本公司将自该状态认定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主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者意外烧伤保险金,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任何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者意外烧伤保险金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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