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等同于2倍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身故利益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 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未成年人将退还累计已缴保费 期满利益 “长保无忧”兼具一定的储蓄功能。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并且未发生本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将得到等同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分红利益 中宏每年将根据分红业务经营状况决定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 本产品组合了非分红附加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障、重疾住院利益和额外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首次罹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之一,将获得等同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重大疾病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必保的6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须开胸手术 6.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采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15中常见重大疾病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 放射治疗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3.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4.瘫痪—永久完全 15.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6.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9.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1.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继续沿用我司原重大疾病产品已有的10种疾病定义 22.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3.多发性硬化(MS) 24.肌营养不良 25.脊髓灰质炎 26.进行性球麻痹 27.进行性肌萎缩 28.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29.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去皮质综合症 4周岁以下儿童,将获得少于保险金额的现金给付,详情请资讯营销员或参见合同条款 重疾住院利益----突破社保用药范围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住院,可获得如下利益: 1 重疾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等额于保额万分之五的每日住院现金给付,最多可达180天。 2.重疾住院医疗赔偿利益给付:在5%保额的范围内,100%报销住院费用;且报销范围不受社保用药范围限制! 一经赔付,本项利益随即终止。 额外疾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首次罹患合同列明的女性原位癌或男性生殖器官损伤,本公司将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单上载明的额外疾病保险金,该金额等同于保险金额的20%,本项额外疾病利益给付随之终止。额外疾病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