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1、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另加计按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 保险费),合同终止; 2、交费期满后,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扣除已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所列比 例(100%-10%)给付。 (三)、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 (四)、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 元为限)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按相应比例减少。 (五)、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 (六)、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70%给付,合同终止。 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诊断确定符合以下情况时,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按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但每侧乳房以 给付一次为限。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罹患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的(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每次手术依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但每一部位以给付一次为限。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包括阴道恶性肿瘤、子宫颈恶性肿瘤、子宫体恶性肿瘤、未特指部位的子宫恶性肿瘤、 卵巢恶性肿瘤、其他和未特指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胎盘恶性肿瘤。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罹患以下部位的疾病,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本公司依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但每一部位以给付一次为限。 1、乳房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2、子宫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3、卵巢良性肿瘤或其原位癌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初次罹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或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按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但每一项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并接受整形手术时,按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但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的 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整形手术的,不受前述90日期间的限制。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一)红利 本商品的红利来源仅限于按会计年度核算后的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包含以下的部分: 1、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2、 本年度公司加强核保与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3、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方式 1、 本公司本着稳健经营与成长,满足分红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依中国保监会制定的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 2、 给付方式:现金给付、累积生息、抵交保费三种,客户可依个人需要自由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