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公司介绍
国泰保险 |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与台湾地区国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双方各持有50%的股权, 注册资本金8亿元人民币。公司开业伊始就创造了一系列的“第一”:是第一家海峡两岸合资寿险公司,是台湾地区第一家进入 祖国大陆市场并正式获得营业资格的金融企业,也是去年12月11日我国取消外资/合资寿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并开放团险市场 之后,第一家获准设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国泰人寿是祖国大陆保险业第一...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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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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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国泰保险 | 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月缴, 季缴, 半年缴, 年缴, 10年缴, 15年缴, 20年缴 | 保障期限: | 到100周岁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最低1万,最高100万。 |
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限期交费 终身保障 活得越久 领得越多 交费期满后每年还本 可当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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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其中最大值,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 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 (一)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 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时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按 约定应领取的生存年金总额后的余额。 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当日存及自交费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每届满一周年之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十给付生存年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一百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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