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致第一级残疾的,交费期内按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交费期满后按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合同终止。 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如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免交保险费),于确诊后满九十日的次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 三、长期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于确诊后满九十日的次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每半年给付一次。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合同终止。 长期看护状态: 指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后,依诊断证明书判断符合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 (一)时常处于卧床状态,无法在床铺周围以自己的力量步行,并符合下列四项状态中的二项以上的: 1、无法自行穿脱衣服; 2、无法自行洗澡及淋浴; 3、无法自行进食; 4、无法自行控制大小便或自行擦拭排泄后的大小便等。 (二)被诊断确定为器质性痴呆,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须他人看护照顾的。 所谓“器质性痴呆”,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手册编号F00至F07及F09的病症,且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的: 所谓“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指经医师诊断判定,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以上的: 1、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 2、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现在 所在的场所; 3、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