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 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加上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合并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 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该表所列比例给付。 (四)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三周年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百分之五给付,但交费期间届满当年不计入。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 即行终止。 (六)意外第二、三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第二或第三级残疾的,自残疾诊断确定日起, 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七)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 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给付。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一)红利: 本商品的红利来源仅限于按会计年度核算后的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包含以下的部份: 1、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份; 2、 本年度公司加强核保与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份; 3、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方式: 1、 本公司本着稳健经营与成长,满足分红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依中国保监会制定的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2、 给付方式:现金给付、累积生息、抵交保费三种,客户可依个人需要自由选择。 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 1、 分红比率根据分红商品账户每一会计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核算后确定,因此分红率不能预先设定,各年度可能会有所 差异,分红具有波动性。 2、 红利分配分别采用低、中、高三种水平假设进行演示,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的分红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水平。 3、 本商品中途退保或减保,可能会造成红利的损失。 4、 本商品办理保全变更后,红利金额不再适用以下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