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生效未满一周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第一个保险单年度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 (2)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本公司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应交保险费的总额(不包括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