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按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的1.1倍与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55周岁或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开始日起每一个合同生 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20年,领取一年后被保险人可申请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 次性贴现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予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领满20年生存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 效对应日之前一个月。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36%给付祝寿保险金。 一、红利 本商品的红利来源仅限于按会计年度核算后的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包含以下的部分: 1、 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预定利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2、 本年度公司加强核保与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3、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方式 1、 年度红利来源于可分配盈余。本着公司稳健经营与成长,满足分红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本公司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遵循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2、 给付方式:现金给付、累积生息、抵交保费三种,客户可依个人需要自由选择。 三、红利给付期间 本产品于被保险人领取年金前分配红利,年金领取日后无红利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