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公司介绍
海康人寿 |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002年5月各出资50%组建,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海康保险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迄今已在北京、江苏、山东、浙江和广东建立了省级分公司。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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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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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海康人寿 | 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18周岁——57周岁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3年缴, 5年缴, 10年缴, 15年缴, 20年缴, 缴至五十五周岁, 缴至六十周岁 | 保障期限: | 见具体条款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 |
「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保证领取,晚年无忧 提早领取,灵活支配 安康一生,满期贺寿 年年分红,抵御通胀 简易核保,限制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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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华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休应急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退休应急金”予生存金受益人。 养老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每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养老年金”予生存金受益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期为二十年。若生存金受益人未领满二十年,被保险人即身故,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8%给付“满期保险金”予生存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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