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ADD) 若遭遇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遭遇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内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AHI)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踏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补偿给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