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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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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公司介绍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友邦保险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友邦保险」或「本集团」)是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7个市场营运,包括在中国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越南、新西兰、中国澳门和文莱拥有全资的分公司及附属公司、斯里兰卡附属公司的97%权益、印度合资公司的26%权益,以及在缅甸的代表处。友邦保险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及服务,涵盖退休储蓄计划、寿险...查看详细>>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
发行公司: 友邦保险 保险类别: 两全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5年缴 保障期限: 15年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友邦“阳光保III”保险计划组合: -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 - 友邦附加阳光保III防癌疾病保险 - 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1. 双重保障, 长达十五年 被保险人最高可投保30万元恶性肿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长达15年; 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 可获赔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 2. 满期礼金,满足客户保本、增值的需求 15年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可获得满期金,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缴费期5年(含豁免保险费期间)。 3. 五年缴费, 缓解压力 缴费期5年, 缓解您顷刻解囊的压力。 4. 豁免保险费, 保障延续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不幸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可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在缴费期内患恶性肿瘤,则之后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友邦附加阳光保III防癌疾病保险》将随之终止,而主合同及《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保障依然延续,直至保险合同满期。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友邦阳光保III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其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应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 合同有效至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于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友邦附加阳光保III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防癌I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缴费年限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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