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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人生防癌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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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人生防癌保险计划-公司介绍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英国英杰华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组建,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业,目前注册资本金达29.4598亿元人民币。 中英人寿始终坚持财务稳健和规范经营的理念,经过多年战略布局和市场拓展,目前业务已拓展至广东、北京、四川、福建、山东、湖南、河北、江苏、辽宁、湖北、河南、黑龙江等12个省市共50多个重点城市,公司规模与利润均稳居外资第一梯队。...查看详细>>

安康人生防癌保险计划-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安康人生防癌保险计划
发行公司: 中英人寿 保险类别: 健康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人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5年缴, 10年缴, 15年缴, 20年缴, 25年缴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安康人生防癌保险计划-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拥有安康人生,伴您安康一生 多达12项全面防癌保障终身有效! -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数据,2005年全世界因癌症死亡人数为760万,占总死亡人数的13% - 据中国卫生部《2006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5年城市居民主要疾病死亡率,恶性肿瘤高居首位,占比22.74% - 2006年,癌症在中国夺去了近180万人的生命,比2005年多了30万,死亡率上升了20% 癌症给我们的健康和生命带来极大的威胁,除了预防,我们别无选择。 如若癌症真的不幸发生,治疗非常重要,而费用的保证更成为治疗的关键。 投保安康人生,即刻享有全面、高额的防癌保障,伴您一生安康! 特色: 1、防癌保障 延续终身 只需定期缴费,即可换来终身有效的防癌保障,伴您一生安康。  2、全面呵护 个人专属 建立由您独享的个人防癌保障计划,多达12项防癌保障,给付总额可达保险金额的200%,全面满足保障需求。 3、长期检查 贴心补助 患癌症3年后仍生存,将获得附加合同保险金额50%的长期检查保险金,作为长期患病的费用补助,更是战胜病魔的精神鼓舞。 4、患原位癌 同样给付 突破传统防癌险限制,对原位癌也同样进行保障,原位癌保险金、诊断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等多项给付帮助被保险人早日康复 5、保费豁免 人性关爱 缴费期内若患癌症,将豁免本计划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保障不变,人性关爱充分体现。 6、身故全残 均有保障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获得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0%扣除附加合同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金额。

安康人生防癌保险计划-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位癌或癌症,我们将承担以下1-12项保险责任(第1-11项保险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1、诊断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根据专科医生建议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但不包括抽血检查),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位癌或癌症的,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给付诊断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位癌,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位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患原位癌的器官再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原位癌或癌症的,我们将不承担第1至第12项保险责任。 3、癌症保险金 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癌症,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5%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癌症,无息退回已缴付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4、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在给付癌症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淋巴结或远位器官转移癌,无息退回已缴付的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5、长期检查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癌症,且在确诊日后第3 个保单年度中的对应日仍生存,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长期检查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住院治疗,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  被保险人以原位癌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住院治疗,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仅针对一次住院进行给付,最多给付天数为10天。 7、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室,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3%乘以入住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住院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45天。 8、住院前、后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癌症或原位癌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住院治疗,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每次因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2%给付门诊医疗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该项保险金给付以5次为限。 9、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住院治疗,且施行手术,按实际手术费用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以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本项保险金给付时,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10、放疗、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进行放疗或化疗,每次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0.2%给付放疗、化疗保险金,总计给付次数以30次为限。 11、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造血干细胞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2、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患癌症,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确诊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0%扣除附加合同以上1-11项所有已经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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