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公司介绍
海尔纽约 |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海尔集团和美国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6.4亿元,总部设在上海,专门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12年5月,海尔保险正式获批更名为北大方正人寿,这是其自2011年1月从“海尔纽约人寿”到“海尔保险”,再到“北大方正人寿”的二度更名。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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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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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海尔纽约 | 保险类别: | 其它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见具体条款 | 保障期限: | 见具体条款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 |
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海尔纽约人寿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为附加险,可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生命末期时,提前给付一定身故保险金于被保险人,以保障医疗或其他用途。 投保范围广。 最高可提前领取人民币10万元。 收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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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提前给付附加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在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如适用者)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经医院确诊为生命末期,本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适用者)身故保险金的5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终止。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如适用者)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减少的部分视为效力终止。在提前给付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如适用者)不得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或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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