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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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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公司介绍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生人寿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Nissay-Greatwall Life Insurance Co., Ltd. 原名: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中国首家获准开业的中日合资寿险公司。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共同合资经营,注册资本金13亿元人民币(中外双方各占股50%)。目前公司主要在长三角地区开展各类个人和团体保险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和营业区域的扩大,公司正加快向全国性经营的寿险公司迈进。 ...查看详细>>

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
发行公司: 长生人寿 保险类别: 健康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见具体条款 保障期限: 见具体条款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紧张繁忙的现代人追求财务自由,离不开对现实和未来的良好把握,生命和健康显得尤为重要。但意外风险和疾病难以预料,您是否正在考虑为自己和家人寻求一份灵活而周全的保障呢?除了人身保障外,广电日生还为您提供医疗保障,在住院费用日趋昂贵、病假误工损失不菲的今天,帮您轻松解忧。当意外发生后,它能带给您的家人一份安慰;在疾病降临时,它能为您和家人增添一份安心。 覆盖面广 保障充分: 提供住院津贴、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癌症住院津贴、重大手术、60岁前住院前后门急诊、60岁后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紧急医疗运送利益给付,全面呵护您的一生。 费用补贴 医保成双: 住院补贴和重大手术给付合二为一,住院手术不用愁,收入损失有保障。 不设免赔 实报实销: 60岁后,医疗费用给付没有最低免赔额,在年度限额内,按个人实际支出100%赔付。

附加关心生命终身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二、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医院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三、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因此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则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的二倍乘以住院日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四、 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经医生诊断入住医院并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则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的五十倍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重大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每种类型重大手术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经医生诊断入住医院进行治疗,且于其住院前的二周内及出院后二周内,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经医院门诊或急诊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则对每次门诊或急诊,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六、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则本公司按住院津贴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七、 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至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对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的个人自负部分,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住院津贴日额的五十倍为限。 2.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本公司对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给付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普通门急诊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住院津贴日额的四十倍为限。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本条一至七款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一至七款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间歇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注:本合同的住院津贴日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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