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1)身体深二度烧烫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0%;2)三度烧烫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10%;3)头部三度烧烫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予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