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癌123长期健康保险-公司介绍
海康人寿 |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002年5月各出资50%组建,2003年5月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海康保险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迄今已在北京、江苏、山东、浙江和广东建立了省级分公司。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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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癌123长期健康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防癌123长期健康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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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海康人寿 | 保险类别: | 健康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18周岁——55周岁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20年缴, 缴至五十五周岁, 缴至六十周岁, 缴至六十五周岁 | 保障期限: | 见具体条款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 |
防癌123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专项保障,针对性强 保费低廉,保障额大 补贴补偿,设计全面 独立购买,面向大众 搭配组合,灵活多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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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癌123长期健康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首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罹患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首次罹患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则我们按每日津贴基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单次住院的“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六十天为限,同一保单年度的“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累积“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手术费、麻醉费和手术材料费三项之和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累积“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癌症疗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累积“癌症疗养保险金”的给付以五次为限。 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以治疗此癌症为直接目的癌症门诊放疗或癌症门诊化疗时,我们每天按每日津贴基数给付“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不论其每天治疗门诊次数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天计。同一保单年度内“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三十天为限,累积“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百天为限。 骨髓移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骨髓移植,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骨髓移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骨髓移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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