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生存满28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不同时期享有的重疾保障如下: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0-17 第一类重大疾病 18-19 第一类或第二类重大疾病 ≥20 第二类重大疾病 *注:指该年龄对应的保单年度(以投保年龄对应首个保单年度为标准) 重大疾病种类: 第一类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少儿重疾”)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川崎病、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脊髓灰质炎、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1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永久丧失、严重哮喘(共27种) 第二类重大疾病(以下简称“成人重疾”)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冠心病、严重心肌病、脊髓灰质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共33种) 其中少儿重疾中前19种和成人重疾中前25种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3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其余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重大疾病。 2、 特定疾病保险金(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享有) 特别针对女性♀: 1、女性特定原位癌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毁损,并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接受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女性特定手术 若被保险人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针对男性♂: 1、男性特定疾病(睾丸癌、阴茎癌、前列腺癌) 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所致病毒感染者除外,详见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21项和第二款32项);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