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公司介绍
新华保险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一家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寿险市场前列的大型寿险企业。2010年全年保费收入突破930亿元,名列寿险市场第三位。迄今,新华保险已为超过2300万名客户提供了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拥有强大的寿险销售人员队伍及2万余名内勤管理员工,全国各级分支机构1400多个。新华保险旗下控股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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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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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 | 新华保险 | 保险类别: | 保障保险 |
适合收入: | -- | 适合家庭: | -- |
适合年龄: | -- | 缴费期限: | -- |
缴费方式: | 见具体条款 | 保障期限: | 1年 |
最低保额: | -- | 联系电话: | -- |
保险金额: | -- | 首期保费: | -- |
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 保险期间: 一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24时终止。 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须于投保时一次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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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住院津贴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30日后(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四天起开始给付此后每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为每天每份人民币50元,每次住院时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仍按上述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起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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