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保险首页 > 保险产品大全 >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

评分:

0.0

(已有5人评分)
人气:0 人浏览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公司介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一家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寿险市场前列的大型寿险企业。2010年全年保费收入突破930亿元,名列寿险市场第三位。迄今,新华保险已为超过2300万名客户提供了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拥有强大的寿险销售人员队伍及2万余名内勤管理员工,全国各级分支机构1400多个。新华保险旗下控股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看详细>>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
发行公司: 新华保险 保险类别: 保障保险
适合收入: -- 适合家庭: --
适合年龄: -- 缴费期限: --
缴费方式: 趸缴, 月缴 保障期限: 1年
最低保额: -- 联系电话: --
保险金额: -- 首期保费: --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全方位补充企业员工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有效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涵盖门诊、住院保障内容。

员工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条款(A款)-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之下补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该笔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上、本公司约定的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之下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医疗保险金。 (4)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规定门(急)诊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起付标准之上、费用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保险金。 (5) 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详见释义)的地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上、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之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6) 对于已经建立起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之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起付标准之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之下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可选部分第(4)、(5)、(6)款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上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费用限额、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等按当地现行《XX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XX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XX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XX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2008-2024 金投网 www.cngold.org ICP备案:浙备09076998号-6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20140239
为方便用户快速收藏本站,请牢记本站易记网址:jt.cn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上海汉盛(杭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联系管理员:tousu@cngold.org 欢迎投稿:tougao@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