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未对被保险人进行过白血病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按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接受骨髓移植手术后身故的不受此28天限制),我们将按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所交保险费和当时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前述所称“累计所交保险费”是指以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时的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和实际交费期限为计算基础,根据本主合同后附费率表所计算的年交保险费的累计金额。 大学教育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年满2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的任何时点申请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的60%提前领取作为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申请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时,当时的现金价值金额应大于2000元。被保险人提前领取大学教育金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40%。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投保人于本主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后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豁免投保人癌症确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投保人的年龄如超过四十五周岁,则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您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