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限。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或企业获得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