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负责给予死亡保险金;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残疾程度负责给予残疾保险金;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在180日内导致三度烧伤的,本公司按烧伤程度负责给予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对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险一: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要求介于16周岁---64周岁 保险人数 最少8人 投保期限 最长一年 投保金额 最低5000元,但不超过主险保额的20% 保险费 根据职业类别和保险金额而定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100元以上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需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要求。 附加险二: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投保年龄 要求介于16周岁---70周岁 保险人数 最少8人 投保期限 最长一年 投保金额 北京地区每日最高住院津贴200元/人 保险费 依据职业类别和津贴标准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负责给予住院津贴。津贴标准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及约定的每日津贴额为依据,年内累计支付以18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