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