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非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乘坐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意外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乘以3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最多累计给付180天。 5、非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不重复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