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投保人首次投保该保险,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发生疾病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医疗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65天。 (二)可选部分 1、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65天。 2、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给付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4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