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确认依据:《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2号) 、《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43号)
确认机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认条件: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和利用药咨询服务;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四、具备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能力;
五、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品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
六、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通过《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原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标或合格。
确认程序:
申办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审核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安排实地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通知其补齐材料;不同意受理的,退回其申请材料。
实地审查须到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对经营环境、药学技术人员素质、药品储运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给药店核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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