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医保记账管理,规范医保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就医购药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我市医保记账管理,规范医保定点机构和参保人就医购药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因病在我市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账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需留存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复印件备查。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其他情况不能记账的病人,其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并于入院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社保局(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经鉴定备案符合享受城镇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须持医保IC卡(无医保IC卡的,可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就医购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须持社会保障卡(或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医保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就医购药。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记账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就医记账,尽量提高即时结算率;各具备门诊特定病种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专业对口原则,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凭近期相关检验检查报告等纸质资料为参保人出具《汕头市医保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疾病证明书》,定点医院医保办应归档留存参保人近期相关检验检查报告等纸质资料备查。社保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日常购药管理,严格规范记账结算程序,并按要求于2013年3月15日前完成医保基本药品目录匹配、定点医保药师、副主任以上医师申报确认工作(详见附表)。
四、各社保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加强日常门特备案和住院报销监督管理。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联系。联系电话:0754-8852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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