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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1000元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合法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应当保留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给发放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应当保留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这里面有一个争议,有人说伤残津贴里应当包含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也有人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没有提到要有职工承担个人费用,所以,全部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1到4级伤残津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五六级伤残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如果最低工资水平是1910元,那么伤残津贴标准不能低于1910元。

另外题目中,提到伤残津贴是1000元。如果发生工伤时,本人的工资是1666元,这样我们的伤残津贴才可以是1000元,按照60%的本人工资基数发放。如果我们的工伤前的原工资比较高,就应该按照60%标准发放,同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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