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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问答

为什么《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停止执行“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的内容?贷款购房职工已享用了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为什么还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为什么《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市房金字【2013】25号),停止执行“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的内容?

首先,是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进行调整。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是稳定房价、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就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和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贷款购房职工如果“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实质上等同于其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不足20%,显然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不相符。目前,省内其他8市州均不执行支取首付款政策。

其次,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性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其所借款额度中应包含其本人所缴存的公积金,如果“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就等同于购房贷款都使用了其他缴存者的余额,相应地限制了其他缴存公积金人的使用权和使用额度,使住房公积金使用失去了公平性。因此,修改后的提取管理办法,体现了让职工公平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维护职工使用公积金的公平性。

第三,是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目的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作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如果“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随着支付额度的不断加大,使得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能力出现不足,影响了为中低收入职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速度。

贷款购房职工已享用了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为什么还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于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为什么对贷款购房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不超过12期还款额度的限制?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我市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做法,规定贷款职工在还款期内每一整年(365日)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即:偿还贷款第1期后,可申请第一次公积金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12期还贷额,从首次提取时间计算,每还贷12期提取一次。

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办理效率,加强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今年年底前,中心与本市所有公积金贷款办理受托银行将完成计算机贷款系统升级,贷款系统升级后,贷款购房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系统按月进行划转偿还借款本息。节省职工每月到银行网点办理还款业务的麻烦。这样既便捷职工办事手续,又提供方便的服务,也是对贷款职工一个利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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