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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被罚35万元

2022年7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王琛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王琛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2年7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王琛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王琛是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王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创建于2009年3月16日,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安澜亭-灰桥浦7号地块1幢鹿港大厦1705室,法人代表为王琛,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详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被罚35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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